政府信息公开
香河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
发布机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3-03-21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民主法制建设,把政府机关工作置于群众监督之下,保证各级行政机关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社会评议工作要以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为基础,提高政府信息公开质量,促进政府机关依法行政,确保人民群众的满意。
第三条  社会评议对象包括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和公共服务行业,重点是具有行政执法、经济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部门和行业。
第四条  社会评议的内容主要是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时间是否及时,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制度落实是否到位等。
第五条  社会评议实行统一组织、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上下联动,分类评议、综合评定,定性评议、定量评议等多种评议方法。
第六条  社会评议工作一年一次,社会评议的基本程序包括:
(一)建立工作机构,制定实施方案,确定评议对象、内容和程序,选聘评议代表,培训评议人员,宣传发动群众,被评部门和行业向社会公开服务承诺目标、开展自查自纠等。
(二)评议代表采取走访、座谈等形式,收集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调查被评部门和行业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三)召开评议大会,评议代表与被评部门和行业负责人、政府领导进行“面对面”或“背靠背”的评议,全面客观地评议被评部门和行业的政府信息公开情况,重点评议存在的问题。
(四)被评议的政府、部门和行业要针对评议中提出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向县政府办公室上报整改结果。
(五)广泛开展民主测评。研究制定科学的评价体系,通过区分不同类别评议对象,综合问卷测评和代表评议等多种考核指标,得出最终的评价结果。
第七条  社会评议工作坚持党委统一领导,政府总体部署,依靠人大、政协支持,县政府办公室组织协调,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引导新闻媒体积极配合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八条  评议结果要向本级党委和政府、人大常委会,上一级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以及被评议部门和行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通报,并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  社会评议代表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政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单位、行业组织的工作人员,以及被评部门和行业的监管或服务对象中产生,由县政府办公室选聘和培训。社会评议代表一般实行一年一聘,根据需要可以连任。评议代表在聘任期内不得兼任被评部门和行业自聘的评议代表或监察员。评议代表所在单位应对评议代表的工作给予支持。
第十条  社会评议代表须具备以下条件: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工作经验;实事求是,联系群众;遵纪守法,公道正派;身体健康,能够保证一定的时间参加社会评议活动。
第十一条  社会评议代表的主要职责:了解被评对象的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参加评议大会,发表评议意见;参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问卷测评;配合县政府办公室督促被评部门和行业落实整改等。
第十二条  社会评议应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严禁编造、隐匿或违规销毁评议资料;
(二)严禁篡改统计数据或评议名次;
(三)严禁用不正当手段拉票买票;
(四)严禁接受被评者安排的请客送礼、娱乐活动和旅游考察等;
(五)严禁利用评议之便向被评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严禁违规向被评者提供投诉举报问题的单位或人员情况;
(七)严禁刁难或报复投诉举报单位或人员;
(八)严禁其他故意损害评议工作的行为。
第十三条  参与组织实施评议工作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被评单位违反规定的,直接列为年度评议不合格单位,同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社会评议代表违反规定的,取消评议代表资格,情节严重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县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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